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新闻 > 快评 > 正文

多少违法行为假“为她好”而行

2014-12-15 作者:王恩奎 来源:劳动午报

  今年23岁的谭凤(化名)在郫县团结镇一家民办幼儿园担任园长。11月23日,她被查出怀了身孕。因孕酮过低,医生建议她休息10天。她口头上给幼儿园负责人邓书英请了假。假后准备回来上班时,却被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园方给出的理由是:已经怀孕,不适合做这份工作,让她安心养胎。(12月14日《华西都市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然而,这家幼儿园根本无视法律规定,虽然明知道女员工怀孕了,仍然一辞了之。还打着“为她好”的幌子,简直是荒唐可笑。
  单位这种做法显然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怀孕员工“三期”(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期间,就职单位不能无理由解除怀孕员工,女工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并向当地妇联、工会等组织反映,坚决向违法的用人单位说不。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