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新闻 > 官微锐语 > 正文

■网评锐语

2017-05-09

 
  对待“花式造假”
  贵在让问责“长牙”
  盛人云:日前,环保部发布对28个城市的督查通报,发现一些痼疾。其中,“花式造假”再次闯入视线,部分企业在监控设备和监测数据上动起了手脚,有的偷天换日,有的暗度陈仓,有的企图蒙混过关。比污染更可怕的是监测数据造假。对待环保数据“花式造假”,贵在让问责“长牙”。 堵住环保数据造假的漏洞不是一日之功,需要多方配合。
 
  学生“善意谎言”
  温暖世道人心
  钱夙伟:最近几天,发生在南充的一次暖心众筹,在网上引发众多网友关注。5月3日下午,一位负责打扫西华师范大学校外道路卫生的环卫工任大爷,在打扫道路清洁时弄丢了手机。几名大学生随后在网上发起众筹,决定给爷爷买一部新手机,但让人意外的是,环卫工爷爷坚决不要,称学生娃娃的钱不容易,在学生们多次表示“手机是做活动免费赠送的”后,爷爷才愿意收下手机。 这或是一件小事,却温暖了世道人心,树立了向善向美的标杆。
 
  不知员工怀孕解除合同被判赔偿不冤
  公司在不知晓女员工怀孕予以解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日前,渝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判决重庆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30334元。(5月8日《重庆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作出解除的行为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理当向被解除者支付赔偿金。所以说,重庆某保险公司因解除怀孕女职工被判赔偿金三万余元,一点也不冤。
  虽然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晓王某已怀孕,不属于违法解除。但这样的辩解并不能抵消解除劳动合同前王某已怀孕一个月的事实,更不能成为想逃脱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想想也是,解除一个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绝非儿戏,应当慎重才是。即便王某非解除不可,也要先弄清楚她是否属于“三期”,然后再作决断也不迟,怎么能不问青红皂白就干出违法的事来?
  其实不难想见,一些用人单位并非“不懂法”,而是长期以来对女职工怀有偏心。因为在这些用人单位看来,女职工一旦结婚生育,再加上一些生理上的原因,在同酬的情况下,男女却不能同工,就会提高用人成本,实在不划算。又由于用人单位主观霸道,所以,现实中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自然,这种缺少人性化的企业管理,对女职工是不公道的。
  就此而言,渝中区法院秉公执法,为女职工权益撑起“保护伞”,值得点赞。的确,确保女职工权益不受侵害,我们不能光指望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的健全和给力。□和法堡
 
  网络食品整治 
  “揭套路”也要“补短板”
  当前网络食品店的数量急速增长,有些网络交易平台疏于把关,导致各种假证、套证、超范围经营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为此,湖北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对“网红食品”的炒作套路进行揭示,以提醒消费者。昨悉,湖北省食药监局与通讯管理局全面合作,于今年4月起展开网络食品综合整治行动,通过核实网上食品的证照信息,从源头精准监管。(5月8日《湖北日报》)
  目前,虽然对网络食品监管出台了一些规定,一些网络食品销售的店家已经上传了相关证照,但还有一部分“自制食品”仍然脱离监管“裸奔”又或上传的证照资质存疑,以及一些卖家已经告别淘宝,转战“朋友圈”,因为那里尚存监管真空。食药监局部门开展整治行动,揭示“网红食品”外表光鲜、虚假宣传等套路,给消费者提醒,也为消费者把关,值得点赞。
  不难想象,如果销售平台把关不严、门槛不高;如果相关部门责任不强、监管缺位,网络很可能成为“无经营许可、无卫生许可、夸大宣传”等等违法销售的代名词,蕴藏安全隐患,试想,监管真空里销售的网络食品怎能让人放心?
  我们深知,食品安全里从来没有侥幸!囿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和不可控等因素,食品的安全问题在网络空间自然会被放大,这就需要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从线下扩大到线上,从被动接受举报变为更积极的实时巡查,核实网售食品的证照信息,不仅仅是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更应该由动态化的监管保证网络平台和电商不折不扣的履行。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整治虽是一次行动,更要成为网络食品监管的常态,而不是一阵风。最起码,不管线上线下,持照经营、进行实名登记等原则都是不变准则。
  除此之外,要从细节处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平台加强自律、畅通举报投诉通道、提高违法成本等等。简言之,补齐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短板”,才能保证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的一致性。
□吴左琼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