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评锐语
2016-09-01
人人都应该学会
朋友圈“生存法则”
天歌:一婚礼摄影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帖,怒指一婚庆司仪“总把自己太当回事……”“整场废话连篇”“想吐”云云。前不久,自认为受到名誉侵害的司仪将发帖摄影师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摄影师的帖文构成对司仪的侵权。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此事给网友提了一个醒,提醒我们都应该学会朋友圈的“生存法则”。
“金牌月嫂”
含金量有多少?
侯文学:济南市民张女士今年4月初有了自己的宝宝,在家政公司的推荐下,她预订了一位号称“从未接到过投诉、比金牌也差不了多少”的五星级月嫂。可用了没两天,她就发现这个月嫂实在太不专业。一些“金牌月嫂”名不符实,一方面是由于培训速成;另一方面,就是有些家政公司在月嫂的标准上不规范。期望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金牌月嫂”的含金量能够越来越高。
当心“友情转发”变自找倒霉
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8月31日《新快报》)
如今朋友圈已被泛滥的“微商”占领,令人不堪其扰。而迫于情面随手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要担责。换言之即在微信圈里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将被追责。本是弄虚作假的广告,却要“帮忙转发”,法律当然会找上门来。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不造假不难做到,然而在不信假、不传假这个问题上,不少人还有欠缺。比较典型的现象是,看到“帮忙转发”的要求,不假思索就“帮忙转发”了。事实上,有些虚假广告只要稍稍留个心眼,就可以发现其破绽百出。可惜很多人有眼不看漏洞,眼睁睁看着自己被假广告牵着鼻子走了。
居心叵测的造假者与浑浑噩噩的传假者,本质虽然不同,但客观上是狼狈为奸。要是没有传假者,虚假广告不会扩散得那么广、影响那么大。在网上“友情搬运”广告轻而易举,可是这一“搬”的瞬间,却反映出当事人的思维是否理性,心态是否健全,有无法制观念。造假违法,传假同样违法,既伤及社会,最终也伤到自己。不动脑筋,只动手指,转发传假,最终自找倒霉。□奚旭初
快递单成“泄密单”
真的无法监管?
近日,刚考上大学的山东女生徐玉玉,因近万学费被骗走而猝死,引发广泛关注,个人信息被泄露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近日,有读者向媒体反映,有人在网上叫卖福建地区的快递单,泄露客户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快递单打包出售,平均每张卖6分或8分钱”。(8月31日《海峡都市报》)
记者的暗访表明,不仅叫卖的现象真实存在,而且其信息也是真实的。基本可以确认,这些“泄密单”是从快递公司泄露出去的。
有快递公司内部人士介绍,此前客户信息从快递公司泄露,多是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数据直接从系统导出,进行贩卖。近年,各快递公司加强了权限管理,此类盗取客户信息的案件大大减少,但一线快递员通过拍照、手抄等方式,收集快递单信息,成本低,隐蔽性强,很难监管。而且,“快递员岗位流动性大,即使后期查出,快递员也可能已离职”。
的确,快递员的职业现状,给监管提出了不少难题。总不能因为要保证信息安全,就拒绝快递员查看相关信息吧!不让快递员看相关信息,又怎么投送快递呢?收取职业保证金,又显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并不恰当。难道,快递单成“泄密单”,就真的没有监管办法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快递公司的监管可能有难度,但法律却可以补位。通过依法打击快递员的违法行为,必然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快递公司所要做的,是加强日常的监管,并把违法行为的危害,充分告知快递员。除此之外,要积极配合警方,依据泄露的快递单,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如此,只要互相配合,面对快递单成“泄密单”的现象,并非束手无策。□关育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