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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锐语

2015-11-05

 
  诬告有风险
  义举才无忧
  奚旭初:杭州市出台《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立法遏制诬告,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救助人无须自搜证据自证清白;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时,依法由主张者承担不利后果。另外,救助人因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对方追索。杭州这颗“定心丸”,极具现实意义。
 
  烤鸭爬出蛆虫
  不能赔偿了事
  左崇年:10月29日晚上,裴女士在深圳宝安的吉之岛购买了一盘烤鸭,可吃到一半才发现,大大小小的蛆虫正从鸭身跑出来。读此新闻,实在让人恶心,烤鸭爬出蛆虫,实际上是商家食品安全无意识,头脑里长“虫”。食品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安全,来不得半点的马虎,不能仅让商家赔偿了事,还要从源头抓起!
 
  靠“有奖抓拍”能遏制车窗抛物吗?
  11月3日,重庆市环卫局启动“拒绝车窗垃圾倡导文明出行”活动,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市民可以拍摄行(乘)车时乱抛垃圾行为的视频,就可以获得50元的奖励。(11月4日《重庆晨报》)
  从车窗向外抛垃圾现象司空见惯,由此引发的伤人事件也是层出不穷,因此,对于重庆市环卫局开展的“拒绝车窗垃圾倡导文明出行”活动,笔者是举双手赞同的,但对于其鼓励市民拍摄相关视频并举报有奖一事,笔者以为恐怕很难真正落在实处,着实有待商榷。
  其一,靠普通市民或路人根本无法完成视频拍摄。众所周知,车窗抛物行为是仅仅只需要眨眼之瞬间即可完成的“闪电”动作,毫秒之间,若非拥有固定“机位”的专业人士或将举报获奖作为“生财之道”的职业“拍客”,恐怕还没等拍摄者掏出手机或举起摄像机,抛物动作便已经完成且车已走远,更何谈清晰拍下车牌号及整个抛物过程。
  其二,靠普通市民或路人拍摄并举报难免引发纠纷不断。若想达到有时间、有地点、号牌清晰、画面清楚等十分严格的有效举报视频要求,拍摄者就必须对着抛物车辆做出明显故意的拍摄动作,如此便难免被车内人士发现,更难免引发无谓的纷争,甚至由此而引发打架斗殴事件恐怕也在所难免。
  因此,在笔者看来,与其耗费大量资金奖励普通市民,鼓励民间“拍客”举报,倒不如拿这些资金去聘请及设立更多的专职“拍客”。这样,既能保证拍摄质量,又能赋予他们正当合理身份,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与矛盾。□乔木
 
  “双十一提醒书”
  能管住电商吗
  “双十一”购物节临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日前公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提醒书》要求,禁止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11月3日中新网)
  “双十一”促销大戏即将开始,大战硝烟弥漫。各大电商总是大打“经济”牌,打折、买满就赠、包邮、派发优惠券等各类活动如火如荼。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发改委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零售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应该说发改委“提醒书”是非常在火候,可谓节骨眼上送来及时雨: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提醒书”的初衷是好的,对商家是个预防针,对消费者是个提醒,让消费者要保持高度警惕,理性消费。但是“提醒书”不能成为“例行公事”的形式主义花架子,除了“提醒书”之外,更应该有具体的配套措施跟进。诸如商家用假“打折”真涨价等手段来欺骗、诱导消费者具体怎么惩罚,应该有个具体的标准措施,由谁来监督管理,由谁来落实“禁止”下文等等后续文章有谁做,应该青菜拌豆腐一清二楚。要发挥“提醒书”的威力作用,而不是一纸“提醒书”了事。
  过去我们有过许许多多的“逢节必提醒”的“例行公事”的范本,实际效果等于零的现实窘境。这个“双十一”,商家是不是规矩起来,消费者是不是不被宰,“提醒书”能不能发挥作用?套用一句广告语:“不看广告看疗效”!□丛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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