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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公司欠薪 员工辞职索赔败诉

2018-02-26 作者:王香阑 来源:

 
  2013年8月,金沛松被北京一家技术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当月起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19年12月底。
  金沛松说:“上班时,我住在公司内的宿舍里。可能是找我方便,一有活儿,主管就让我去做。除了工作日下班后给我派任务,周六日也总让我加班,甚至法定节假日也常打电话让我去处理工作中的事情。更可气的是,公司从不给我加班费,还经常拖欠工资。2017年春节后,我跟领导提了好几次关于加班费和拖欠工资的事,他们表面上耐心听我说,但就是无动于衷。”
  2017年4月1日,金沛松离职,其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4万元。经过审理,仲裁委驳回其申请请求。金沛松又到法院起诉,不料其诉求近日也被驳回。
  说法
  此案在仲裁和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都认可金沛松于2017年4月1日离职,但对于离职原因各自有不同的说法:金沛松称自己是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的,公司则说他是因个人原因离职。
  金沛松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排班表等作为证据。
  公司不同意金沛松的主张,称排班表上没有部门主管签字及单位盖章,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公司表示,单位一直是合理安排每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金沛松认为他加班了应该提供其在单位加班的相关证据,因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同时,公司提交员工工资表作为证据,证明金沛松在职期间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了其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1日解除,金沛松主张公司拖欠工资他被迫提出离职,因他未提交公司拖欠其工资、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据,故对他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金沛松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金沛松未提交其加班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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