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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上班单位易主,员工向谁索要欠薪?

2017-02-27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职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以至于拖欠我们的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共计8万余元。春节放假前夕,公司负责人王某表示半个月内即能收到一笔10万元的货款,等我们年后返工时便能结清全部欠薪。可当我们年后回到公司时,却发现王某趁我们不在之机,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他则携款走了且去向不明。公司现在的投资人认为,我们的工资是王某经营期间欠下的,与他没有任何关联,且他们已向王某支付对价,故我们只能找王某索要欠薪,而无权要求现在的公司担责。请问:该观点对吗?
  读者:张芸芸等13人
 
  张芸芸等读者:
  该观点是错误的,即公司必须向你们清偿欠薪。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的改变并不等于公司不复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也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表明,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都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换言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与之对应,王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们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的包括向职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公司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就受让前所拖欠的工资,与王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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