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系列问答(之八) 老板不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怎么办?
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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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板不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怎么办?
答:《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与职工一方就涉及职工利益重要事项开展协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企业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