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货物“无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吗
■包装破损影响二次销售不能反悔吗
■书籍像“期刊”一经售出不能退换吗
■“七天”反悔权究竟从何时开始起算
“双11”刚刚过去,购物大潮仍在持续。修改后的《消法》在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被人称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然而,在这个购物狂潮中,却有不少读者反映,其“反悔权”未能真正“落地”。为此,笔者拟结合以下几则案例,针对新规中“反悔权”做一简要分析。
借口无质量问题拒退货
商家误解《消法》新规定
前几天为了省钱,青年工人小王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件某厂反季销售的羽绒服,货物到手后,小王觉得颜色、含绒量、手感都可以,就是有些大,不合身。此时他看中了一款别的厂家生产的皮面羽绒服,于是决定退货。虽才购物三日,但厂家以衣服是他自己选的且没有质量问题,只同意换本厂的同一品牌的或其他品牌的货,不同意退货。
说法:《消法》规定的“七日内退货”是无需说明理由的,属于“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的就是消费者的反悔权。其不需要以“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非自选”等为前提条件。
至于因商品质量退货那适用的是《消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借口包装遭破损不退换
商家曲解新规所定“完好”
退休工人老李一生勤俭,一台普通电子管电视用了20多年,前几天突然无声、无图像了。问了几个修电视的师傅都说修不了。他的几个儿子给他凑钱通过电话、邮购买了某厂生产的一台液晶电视。
可他非要退回,还买电子管的,说是看惯了电子管的。孩子们没办法,决定把液晶电视退回,由老爷子到附近电器商场自选一台满意的电子管电视。可“请神容易送神难”,虽然退货要求不超过七天,在时间上没有问题。但销售商先是说看了、后又说包装的纸箱子有破损,不完好,返回影响销售不同意退回。
说法:《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里的“完好”是指商品本身的完好,为查验商品而拆开外包装的情况绝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消费者拆封、试看只要没有造成商品价值明显的贬损均应属于商品完好。
自行把书籍划归“报纸”
商家称一经售出不退违法
基层司法干部小赵准备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他在网上书店选购了《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和《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大全二本书。书到手后,他粗略的翻了一下,“解读”只是读法条没有深度,“大全”没有商法,其实并不全。于是他联系网上书店,要求退货,被以书籍包括在“报纸、期刊”内,已交付,按规定不能退货予以拒绝。
说法:期刊,也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每期版式基本相同、定期或不定期的连续出版物。报纸是指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期刊、报纸与书籍显然是不同的。商家把书籍纳入《消法》规定的“除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之内,显然是扩大了“除外商品”范围,是无效的。
称购物超七天不退货
误读反悔期起点应担责
购物节期间,公司管理人员王女士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便宜,于是告知同科室的齐女士,二人点击购买了二双,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的当天,王、齐女士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可店主以“从王、齐女士购物到现在,已超过七天”予以拒绝。
说法:《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篡改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疑缩短了法定的退货时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反悔权”是违法的。
温馨提醒:
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不容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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