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为农民工维权益
律师奔波终立案
仲裁结束后,时福茂立即帮助王辉重新梳理思路。
根据现有证据和目前情况,他们决定两条路同时推进。一方面,天立富地公司已经注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现在仲裁因为天立富地被注销而决定驳回王辉的仲裁请求,援助律师只能向法院起诉天立富地的出资人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王辉的手里有一张辞退通知书,落款盖的是天立富地的关联单位“北京久合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章,经过查询援助律师了解到,这家公司的出资人仍然是天立富地的出资人陈小年与陈志雷。在天立富地注销之后,二人通过新注册的公司继续承包北京电气化局的保洁业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指出“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律师认为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久合盛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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