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气之下申请仲裁
不懂法律仲裁败诉
2013年4月8日,王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清洁公司与电气化局共同向其支付2013年4月份工资、2006年11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保险补偿,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王辉来说,她到底是依据什么提起仲裁的呢?
原来,在收到辞退书后,王辉觉得十分委屈,她多次找清洁公司,但负责人一直避而不见。无奈,她又找电气化局,电气化局为她出具了一份证明。
证明显示:王辉自2006年11与28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天立富地清洁公司职工,被该公司派遣到本局从事清洁服务。王辉平时工作表现很好,天立富地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交职工保险,拖欠工资,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被单位无故辞退。
拿到证明,她就直接向仲裁提出了申请。她认为自己是被清洁公司派遣至电气化局工作的,与电气化局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因此将两个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2014年4月7日,仲裁委以清洁公司已于去年4月7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为由,驳回王辉的仲裁申请。不得已,她只能寻求司法援助。
致诚公益的时福茂律师受理了她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认为依据现有的证据,王辉与电气化局之间应该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如果继续要求仲裁处理王辉与电气化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败诉的危险比较大。
第二天,时福茂与王辉一起到仲裁开庭。庭审中,电气化局主张其与天立富地公司系保洁承包关系,并非劳务派遣关系。王辉系该公司安排至本局负责完成保洁任务的人员。同时,提供了该局与天立富地之间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续签证明、公司更换名称的函等材料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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