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约定与老人共同生活
儿媳拿到存款态度变
孤身一人的柳大妈丈夫早逝,独生儿子病逝以后,为了帮助儿媳照顾年幼的孙子,她卖掉自己的老屋搬去与儿媳共同生活。前些年,她原本准备住进养老院,可儿媳告诉她,还是住在家踏实。
随后,她与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儿媳妇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卖房的20万元钱,由儿媳保管,她死后归儿媳所有。
儿媳拿到钱后,逐渐对她冷淡起来,尤其是近些年柳大妈年老多病,不能做家务,儿媳对她更加冷淡。不仅经常给她吃剩饭,对她的生病也不管不问,有时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她。鉴于儿媳不尽扶养义务,柳大妈向法院提出了与儿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求。
说法: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应履行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无故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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