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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原为防老 岂料忤逆不孝

2014-09-12 作者:王景龙 来源:劳动午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应当由老年人自主选择,生活不能自理的张老太选择进敬老院养老并无不妥,应予以尊重,合理分担费用属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合情合理应该支持。

  案例2
  七旬老人入院近一年
  子女竟从此不管不问

  刘大伯今年71岁,有一子一女,由于不想给子女添麻烦,去年他身体健康欠佳后就住进养老院。可令他想不到的是,自从他入院以来,已经将近1年了,子女愣是从未来看望过他,只有一次,他的孙子假期的时候偶尔来过一次。前段时间,他在活动时,不小心扭伤了左腿,之后,经院方与其子女联系,其子女仍然没有来看望他。刘大伯伤心之余,遂打算将子女告上法庭。

  说法:看望老人也是子女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经营等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敬老院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老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敬老院毕竟是敬老院,子女不能把老人送进敬老院而撒手不管。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子女送老人进院时应与敬老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敬老院的看护义务。老人入院后子女应经常去看望予以精神慰藉,与老人和敬老院做好沟通,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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