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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多,还能要求重分财产吗?

2016-12-27 作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聂颂瑛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武丽君
 
  本报读者 聂颂瑛:十多年前,我与老公一起来北京发展,开始是租了个门脸房做点小生意。后来,我们以夫妻名义注册了一家装饰公司,做一些家庭装修的活儿。慢慢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生意也做到了外地。后来我生了小孩,便回家带孩子。
  近几年,老公经常出差,后来因种种原因我们感情破裂,双方于去年5月离婚。当时公司账上只有30多万元钱,他给了我20万元,并把我们在北京的唯一一套3居室房屋也给了我。近日我才发现,前夫在我们离婚前,用公司的钱在外地购买过三套房屋,目前价值2000万元。
      请问:我们离婚有一年多的时间了,我现在还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那价值2000万元的三套房屋吗?
  武丽君:聂女士,您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隐瞒、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您前夫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个人名义在外地购买的3套房屋,应属于您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离婚一年多了,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只要在发现财产线索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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