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老板娘转走资金,公司拖欠我们工资合法吗?
2015-11-18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何韶音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何韶音:我今年29岁,是一家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前台接待员,入职已经7个月。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私企,由一对夫妻开办的,丈夫是老板,负责联系业务,其妻掌握财务。
最近几个月公司总是拖欠工资,每月只发1500元,老板娘说剩余工资到春节时一起发放。据知情员工透露,公司本来很有钱,但每次销售款回到公司账上后,老板娘就把它们转走存到其个人账户上,听说他们最近又买了两套别墅。
我与另外几个员工一起去找老板娘,希望公司能按时全额支付工资。可她说公司效益不好,账上没钱她也没办法。请问:私企就能随便把公司的钱挪走而拖欠员工工资吗?
杨雪峰:您好,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该规定第31条要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所以,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工会调解、仲裁。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