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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旅游搞商业贿赂公司违法被罚10万

2014-11-06 作者:江小培 来源:劳动午报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损害投资环境,成为了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那么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怀柔工商分局结合案例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2013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记账凭证中有两笔管理费支出,第一笔支出为差旅报销单费用31290.61元,第二笔支出为办公费用30800元。经调查核实,第一笔支出为该公司于2012年邀请有业务关系的医疗机构采购人员赴深圳旅游、购物费用。第二笔支出为该公司邀请某卫生局管理人员以旅游名义赴重庆旅游的费用。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依法对其进行调查。最终,怀柔工商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贿线索移转至相关检察部门。
  工商提醒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而此案中,该公司邀请了医疗器械采购人员旅游、购物,并承担全部费用,事后多次向该采购人员所在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该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在第二笔支出中,该公司邀请旅游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职务便利,与该工作人员管辖的某医疗机构达成交易,属于行贿犯罪的范畴,不属于商业贿赂。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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