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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领导开车当助理是否与公司成劳动关系?

2014-08-26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我2012年12月11日入职A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的助理和司机;A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实际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000元。A公司不对我进行考勤,我 日常从事周先生安排的工作。

  我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A公司曾为我申报2013年2月至6月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我们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基于上述情况,所以我们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我主要是为其法定代表人个人驾驶其个人车辆并为其个人开车,因此,我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职工:李先生

律师答:

  公司已为劳动者缴社保应认定双方属劳动关系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同时确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关系,劳动所属等确立。

  本案中,虽然你没有在公司工作,但岗位职责即为法人周先生的助理,由周先生对你进行管理、安排工作,且由A公司发放工资,而周先生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上述行为不能排除系代表A公司从事员工管理、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A公司为你申报个人所得税,确属履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法定义务,故周先生对你进行用工管理,定期向你支付工资之行为系代表公司之职务行为,所以你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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