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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工作后盗窃单位涉嫌犯罪将被判刑

2014-08-2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黄朋华

  回答: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志远



  黄朋华:我的老乡小杨本来在一家珠宝店铺工作,但时间不长,他与老板发生矛盾,并被辞退。小杨对此很生气,前段时间,他凭借自己对珠宝店铺的构造和安保措施很熟悉,趁保安外出吃饭之机,采用钻窗撬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偷了琥珀、蜜蜡等饰品及现金约3000元。不久,他被警方抓获。经鉴定,被盗饰品共价值人民币50多万元。请问:他会被判刑吗?

  王志远: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的老乡小杨其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

  您的老乡小杨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他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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