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写申请终止劳动合同 单位仍需支付补偿
2018-02-06
作者:王香阑
来源:
2008年1月1日,吴江照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约定将他派遣到某金属公司工作,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1日,吴江照手写《申请书》,提出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自愿终止不再续签。同日,劳务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内容注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终止原因为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上面有吴江照本人签字确认。
其后,吴江照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仲裁委驳回。他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审理时,吴江照表示《申请书》是劳务公司将包括他在内的所有派遣员工组织起来,让他们必须书写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上虽然有吴江照签字,但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与吴江照存在相同案件情况的职工老张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书》是劳务公司逼迫他们书写的。因老张不同意写申请,当即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老张申请仲裁后经调解与公司达成协议,获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同时,吴江照称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务公司和金属公司均未明确向其表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是否为原条件或提高。对此两家公司表示认可,原因是吴江照等派遣员工不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不久,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吴江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万元。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条件是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吴江照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劳务公司召集吴江照在内的劳务派遣员工,要求他们书写格式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的《申请书》。两家公司认可未告知包括吴江照在内的劳务派遣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降低还是维持,同时劳务公司也未向吴江照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续订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务公司应当给付吴江照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