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农贸市场卖咸菜 死亡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赔
2018-01-12
作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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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5年9月,在北京市大兴区境内,王某驾三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相撞。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王某户籍所在地为某省,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王某的妻子、母亲、儿子作为原告起诉,主张王某夫妻自2008年5月即租住在大兴区,在北京农村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主要是卖咸菜。
对自己的主张,王某家人提交暂住证、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某村集贸市场管理处和北京某农贸市场出具的证明、摊位租金收据、银行卡存取明细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证据,王某家人提出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共计373164.05元。由于李某拒绝赔偿,王某家人向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驾驶的车辆超载,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10%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比例,法院认定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负担70%的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暂住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结合相关农贸市场出具的证明、摊位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王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对原告方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赔偿责任比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共计333347.10元,李某赔偿原告方24816.35元。
法官提示
审理本案的大兴区法院庞各庄法庭的法官说,本案属于典型农业户籍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的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农村居民受害人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宜应根据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确定。如果经常居住地为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宜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居住证明、暂住证证明王某经常居住地为北京,提交的农贸市场证明、摊位租金收据、银行卡明细等可以证实受害人王某生前在农贸市场的实际经营及收入情况。因此,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如果仍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明显无法弥补其损失。实践中,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户籍制度的深入,可以适当放宽城镇标准适用条件,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