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今日正式实施 法官:家暴受害人应增强举证意识
2016-03-01
作者: 李一然
来源:劳动午报
昨天,在《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一天以及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北京西城法院公布了该院所审理的涉家暴案件的主要情况、典型案例、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亮点,并向潜在的家暴受害者提出了多项维权建议。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典型案例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虽然被告陈先生不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并百般抵赖。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古女士提供的多张受伤照片、医院的急诊病例首页、诊断证明书、原告的报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椿树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等一系列材料及证人康女生的陈述,被告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认定被告存有家庭暴力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次使用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亦属于严重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孩子归原告抚养等诉讼请求,并在财产分配中对原告进行了照顾。
法官点评
对于存在家暴的一方认定为严重过错,依法支持受害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并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探视权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
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上,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让其目睹家庭暴力将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家庭暴力加害方即使经济条件和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受害方,也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抚养能力和条件仅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此外考虑到加害方的家暴行为,为防止其假借探望子女进行施暴,必要时指定加害方探望权在白天和公共地点行使。
法院协助受害方取证
典型案例
在一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宋女士提供2013年11月1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当时存在头皮血肿、脑外伤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情况。为证明张先生对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宋女士还提供张先生给她发送的短信息记录,证明张先生对宋女士进行威胁。法院综合考虑相关证据认定,张先生对宋女士存在家庭暴力。
法官点评
家暴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且往往随时随地发生,其证据本身具有不易固定的特点,因此,认定家暴行为存在一定难度。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照片证明存在家暴行为往往因证据不足不被采信,法院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必要时,法院还将依职权向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邻居调查取证。另一方面,一概要求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这对受害人来说举证责任过重。法院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家庭暴力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暴与互殴有区分
典型案例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洪女士称丈夫王先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经洪女士申请,本院调取了天桥派出所处理原、被告2012年3月8日发生纠纷后的案卷卷宗。卷宗显示,“2012年3月8日双方因夫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身体损伤,但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经调解,双方各自自行看病,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一次性调解,不再发生纠纷。”依照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及双方的身体损伤鉴定结果,洪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
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间的日常纠纷存在相似性,不少时候双方都存在过错,难以准确区分责任。如一些涉家暴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报警记录,甚至一些报警记录显示双方具有互殴情节,这给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带来了很大困难。对于家庭暴力和双方互殴,法院通常会进行区分处理:如果有证据显示明显是一方对另一方长期性、经常性的实施暴力行为,另一方虽有还手行为,但也是为了自卫和抵抗,那么会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暴;但是如果是当事人双方都有经常性的动手习惯,则不认定为实施了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
有五大亮点
针对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结合该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实践情况,向大家介绍了这部法律在抵制家暴、保护家庭成员权益方面的几大亮点。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
《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告诫书可作法院审理依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助力解决家暴举证难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家庭成员之间出于维护家庭声誉和家庭完整的顾虑,有时疏于保护证据材料。反家暴法规定了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调取、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同时,反家暴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受害人应增强举证意识
法官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可要求施暴者写书面悔过与保证或进行录音录像。如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求助。这些参与调解、帮助者的证言以及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如果家庭暴力的情节比较严重、情势比较紧迫时,受害者应当马上报警,110出警公安人员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以及其他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
必要时,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审理后符合条件的将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对受暴人进行保护。对于曾经实施过家庭暴力的或者有暴力倾向者,建议主动远离暴力,积极改变恶习。实施家庭暴力并不能解决婚姻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反而将加重家庭危机,甚至使得家庭破裂,自身也将面临治安处罚、刑罚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