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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送奶工骗钱 小打小闹也能构成诈骗罪

2017-03-01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为了不让孙子缺失营养,曾订购牛奶,每天早晨由专人放置在我家门口的牛奶箱内。今年元月初,自称送奶工的王某来到我家,说现在公司正在对某品牌的牛奶搞促销活动,只要我一次性缴纳10个月的牛奶费,便能享受12个月的牛奶。因我原来订购的牛奶恰恰已经到期,也对该品牌的牛奶放心,加之为了得到实惠,没有多想,便给了他2500元订奶钱。此后,一连几天也没人送奶,我就拨打了公司的送奶电话,这时才知道不仅王某并非公司员工,而且该企业也没有开展任何活动。听小区住户说,另有10人也“享受”了与我一样的遭遇。请问:王某的小打小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赖丹琳
 
  赖丹林读者:
  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订金之目的。王某之所以设下陷阱,是为了让他人支付所谓的订奶费,然后据为己有。而这种侵犯他人财产的手段和方式,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当属非法。
  另一方面,王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交付财物。王某虚构送奶工的身份,假冒公司名义,借口公司在搞活动,只要一次性缴纳10个月的牛奶费便能享受12个月的牛奶,制造应当交付2500元订奶费的假象,使包括你在内的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认可王某的做法,而向其交钱。
  基于上述观点,王某会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要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就必须受到制裁。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你被骗的金额虽然只有2500元,但另有10人上当受骗,合计11人,涉案金额总计27500元,这决定了王某之举并非小打小闹,而属“数额巨大”,必须受到刑事处罚。建议你和其他10位被骗的朋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以追赃的方式为你们挽回损失。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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