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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患病进行网络募捐 当事人已经构成诈骗罪

2016-10-12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QQ群里的人数达700人以上。一个月前,一名自称“王丽萍”、年龄23岁的群友连续发布消息称,其从小父母双亡,全靠亲友、邻里相助才得以上学并读完大学,好不容易参加工作,却又被确诊患有尿毒症。由于就没有任何积蓄,无力支付巨额的治疗费用,只好求助各位爱心人士捐款救她一命,同时还附上了身份证件、医院诊断证明、躺在病床上的照片等。出于同情,包括我们在内的群友纷纷出手相助,共捐款17万余元,分别打入指定的账户或以QQ红包的方式支付。可近日我们得知,“王丽萍”其实就是无业男子肖某,而所谓的患病和身份证件等,纯属捏造与伪造。
  请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杨小可等14人
 
 
  杨小可等读者:
  肖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之举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肖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肖某实施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包括你们在内群友的捐款,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才能依法接受捐赠,且你们与肖某之间没有捐赠的约定,决定了肖某既无占有捐款的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另一方面,肖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或按照其意愿行事。与之对应,肖某通过虚构出身和患病、治疗情况,伪造身份证件、医院诊断证明、躺在病床上的照片等,连续在QQ群里发布消息,骗取爱心人士的信任与同情,明显符合对应特征。而包括你们在内的群友,之所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也恰恰是因为蒙在鼓里,出于信任与同情、陷入错误认识而为之。如果你们知道真相,断然不会通过打入肖某指定的账户或以QQ红包的方式捐助。
  再一方面,肖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万余元,无疑属于“数额巨大”,肖某自然罪有应得。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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