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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撞伤他人被判赔22万 公司只给10万爱要不要 快递公司老板被拘当日交清22万本息

2017-02-14 作者:李一然 来源: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而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一心想着赚钱,把不该省的钱也要省下来,到头来落了个得不偿失。
  快递员马某的老板就是这样,为节省十几或几十元修理费,让员工骑着带病电动三轮车上路,结果撞了人。海淀区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受害者22万元后,老板又想尽一切办法拒绝履行。
  近日,法院将老板张某戴上手铐关进拘留所。富有戏剧性的变化是:张某在被拘押的当日,马上将22万余元的赔偿款及利息送到了受害人陈某手中。
  员工报修车辆故障
  公司拒修让其慢点开
  这起案件被当事人马某称为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马某说,他在一家物流公司当快递员,张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提供电动三轮车,我们当快递员的只管接送快递邮件,不负责车辆保养、维修等事情。”马某说,由于每天都要骑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很多三轮车磨损很大。
  马某发现他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大灯不亮、刹车失灵后,向公司反映了这些情况并要求及时维修。但公司负责人听后并未安排人对车辆进行维修,而是让马某继续骑着故障车上路送货,只告诉马某慢点开。
  然而,没过多久,马某在送快递途中因刹车失灵,将一位正常行走的行人陈某撞伤。交警到场后,确认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陈某受伤严重,马某又因肇事时是在为公司工作,陈某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将物流公司告到海淀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物流公司员工马某在送快递途中,因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没刹车、没大灯,将行人陈某撞伤,被交管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鉴于马某骑故障车送快递是履行单位职务的行为,且其在送货途中将行人陈某撞伤,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物流公司赔偿陈某2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物流公司拒不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威胁伤者欲五折赔偿
  被拘当日老板乖乖交钱
  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海淀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即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还对伤者陈某进行威胁恐吓。
  执行法官采取多种措施展开调查,发现该物流公司一直正常经营。在查询银行流水时发现,在案件发生后的几个月里,该公司账户内的余额完全具备案款偿付能力。
  既然该公司具有完全地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执行法官遂将张某传唤至法院。在谈话过程中,张某仍然态度强硬,对法官提供的证据不置可否,还坚称“公司银行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钱,公司没有履行能力,给陈某10万块钱他爱要不要!”
  见此情景,执行法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依法将其拘留。在拘留当日,该物流公司代理人就主动联系了伤者陈某,并向陈某全额支付了22万余元的赔偿款及利息。
  执行法官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原因是此类公司的设立门槛低、规模较小且不在登记注册地经营,查找起来难度较大。同时,此类企业名下账户比较隐蔽,多数不以公司名义开户,给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不过,什么事情都怕认真,只要认真查下去,终究能揭穿真相,逼老赖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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