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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未履行“购车赠交强险”承诺,必须承担事故损失

2016-11-22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为出行方便打算购买一辆小车。在多家车行比较时,我发现一家车行正在开展送礼品、抽奖等有奖销售活动,甚至承诺“购车赠送交强险”,即只要在该处购买任意一款小车,便代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手续,且所需费用由其承担。我觉得这样很划算就在这里购买了一辆,并根据车行要求,提交了办理交强险的所需手续。
  一个月后,我在停车时,不慎将车“撞伤”。而当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8000余元修理费用时,却被告知我的车并没有办理交强险。请问:我能否要求车行赔偿损失?
  读者:王芸玲
 
  王芸玲:
  你有权要求车行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车行具有为你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即如果商业广告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便应当按要约论处。而对于此类要约,只要客户接受,即对商业广告发布者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车行提出的只要客户在该处任意购买一款小车,即愿意代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并承担所需费用,不仅内容明确,且具体到没有任何歧义。而你也正是因为觉得划算才与之达成购车协议。在此情况下,车行此前的对应要约,便随着协议的签订,已转化为合同的一部分和车行的义务之一。
  另一方面,车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车行在售出小车后,没有依约为你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明显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同时,车行作为汽车销售商,应当明知办理交强险是汽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之一,其拖着不办,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轻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再一方面,车行难辞其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你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在正常情况下,该损失完全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来“转嫁”给保险公司,但却由于车行的行为导致无法“转嫁”,而如果让你自担损失,明显又违背了初衷,也就决定了车行不仅应当继续为你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且必须承担因为违约已经产生的损失。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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