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遭家暴三十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支持
2016-03-02
作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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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自称遭受家暴三十多年的老太太王女士2月29日来到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口头村村民委员会巡回审判点,向法官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禁止老伴李先生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对自己骚扰、跟踪及接触。3月1日下午,韩玉法官就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依法作出了裁定,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北京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六旬老太苦不堪言
称遭家暴三十载
1982年,在媒人拉线下,王老太与小自己两岁的李先生结婚,可好景不长。“由于对方重男轻女,女儿还没出满月,我们就经常吵架。”王老太在起诉书中陈述。
“本以为子女长大了,双方都老了,自己就不挨打了。”王老太没有想到,老伴李大爷愈演愈烈。2006年,女儿刚找到工作,李大爷不知道什么原因对王老太动手,后来将女儿和儿子一起打了。当时王老太报警了。“这是我第一次报警”,王老太如是说道。
2015年8月的一天,因为一件琐事,李大爷又向王老太举起了拳头。王老太口鼻流血,头部肿胀,四肢疼痛。王老太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在好心人的指导下,她先报警,然后去医院就医,并保存了相关照片。经村委会协调,王老太找到房山区司法局,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下,去年12月,杨玉春担任王老太的法律援助律师。王老太到房山法院要求与李大爷离婚,并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庭上承诺不再打
庭下却连番威胁
在离婚案开庭时,王老太提交了公安局的出警记录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其子女也都出庭作证,证明父亲确实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并且都支持双方离婚。而李大爷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事情没有否认。“我保证不再殴打她了,希望法院不要判决我们离婚。”李大爷在庭上说。
“但是庭后,被告还是威胁原告”,王老太的代理律师说道。“他们家打架是家常便饭,老李有时候也承诺以后不打了,但是没几天又打了起来。”一位村民说道。
此后,王老太搬出去住了,具体地址在哪里,她不愿意透漏,生怕李大爷会追来。“我还有劳动能力打工养活自己,我不想再过以前的日子了。”王老太说道。
知晓新法实施
依法申请“保护令”
因此次诉讼,王老太逐渐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知道《反家庭暴力法》将实施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房山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该案承办法官韩玉接到申请后,通过向村委会、派出所取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及被申请人李大爷在离婚案件开庭时的自认,认为该案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要求。据此,法官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裁定禁止李大爷对王老太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李大爷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老太。随即,韩法官又向当地村委会和派出所送达了裁定书,由他们协助执行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立案庭递交申请,也可以在诉中直接向法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在72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当然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应该在24小时之内作出。”韩法官在庭后说道,“人身保护令不只是一纸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内容,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有权给予训诫,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内以下拘留的。所以,大家要尊重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
法官点评
遭受家暴举证难
申请法援比例低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肖婧庭长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说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法院要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房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军武介绍,涉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如下特点:一是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1156件案件中,只有42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仅占3.6%;二是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比率低;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并获得了司法援助;三是人身伤害类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为主要暴力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