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上级单位来报社表示欢迎舆论监督 承诺力保员工应得利益不受损
2015-11-13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梦溪(北京)宾馆突然注销 让200多员工措手不及》报道追踪
本月5日、11日,本报分别以《梦溪(北京)宾馆突然注销让200多员工措手不及》、《宾馆拒不答复 员工进退两难》为题,连续报道了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关停注销其下属梦溪(北京)宾馆引发的劳动争议。11月11日下午,该院相关负责人专程来到报社表示,感谢《劳动午报》对该事件的关注,欢迎新闻舆论监督,并就报道涉及的宾馆关停原由、员工离职经济补偿依据什么标准发放等问题向记者做出了说明,同时,该院表示,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确保离职员工的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这起劳动争议发生的过程是这样的。10月31日,宾馆的所有员工都在正常上班。当天,宾馆承接一单婚宴,员工们从中午忙到下午4点。可是,到了晚上,宾馆关门停业了。第二天,前来上班的员工发现自己突然失去工作,并对此十分不解。随后,员工们聚集起来向企业要“说法”,欲了解企业关闭为什么不提前向员工说明?企业关闭涉及200多人失业为什么不经过民主程序?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方案为什么不征求员工意见?部分欠缴的社会保险怎么补……
11月4日,记者前往梦溪宾馆采访,员工反映该宾馆成立11年来效益不错,属于合法企业,没有无故关停的理由。前些年,宾馆曾与他们签订过劳动合同,后来把他们转化成了劳务派遣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是中全人才服务中心,2013年变换为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由于员工们在宾馆工作从未动过“窝”,所以,在心里一直还认为自己是宾馆的员工。
员工身份这么一变,在平时看不出来有什么变化,但宾馆关停注销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工作与生活时就产生了反应。首先,他们想到的是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提出的“N+1”离职经济补偿方案,员工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补缴被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补发延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和未休的带薪年假加班补偿。
对于上述问题,研究院党委办公室王主任、宣传部张部长、企管处邹副处长代表研究院解释说,关停梦溪宾馆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关于集团公司第一批宾馆酒店专项整改有关问题的批复》及研究院院务会、院党政联席决议做出的,符合改革精神。因梦溪宾馆系根据上级单位决定停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澄清认识,10月30日,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在宾馆主持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就关停梦溪宾馆的原因、时间节点和补偿方案进行说明,当场解答员工的问题,并就下一阶段终止合同、签署协议、补偿金发放做出安排。
由于部分员工不理解,11月4日,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和仲裁委员会又在研究院主持召开了由员工代表参加的三方见面会,在律师的见证下,向员工代表再次说明关停宾馆的决定政策和法律依据,并进一步听取员工诉求。
王主任说,基于上述情况,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决定按照员工工龄每满一年向其发放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这就是“N+1”经济补偿的来历。至于部分员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向其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这里的员工月工资标准,王主任明确说明是员工上年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标准。
王主任说,截至11日上午,已有46个员工与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签订离职协议,其离职经济补偿金将于15日支付到位。
对于补缴社保金问题,王主任说研究院此前并不知道漏缴问题的存在,而且发生在第一个劳务派遣时期,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他们要站在对政治、对社会、对经济负责的角度,会尽力协助员工追偿这部分利益。
此外,对于员工安置问题,王主任表示已联系相关的宾馆、饭店,由他们在这些员工中挑选工作人员,而且这里员工的专业技术也是那里所需要的。
12日上午,记者与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力资源总监龙女士取得联系。她说要依法合规处理这起劳动争议,对已签订离职协议的员工,于11月15日补偿到位。由于本单位是直接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有很多岗位和单位适合梦溪宾馆的员工,所以,只要其提出安排工作申请,就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应聘机会。同时,她强调在国际人才服务派遣期间,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