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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碰轮胎受损 道路管理者被判赔偿

2015-11-10 作者:通讯员 李少华 来源:

 
  刘女士胞弟驾驶刘女士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与放置在高速路上的轮胎发生碰撞,造成汽车左前侧损坏。现刘女士将管理高速公路的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支付拖车费590元及车辆修理费310758元。
  原告刘女士诉称,其系越野小客车车主。2014年12月22日凌晨1时,其胞弟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六环路某路段处,小客车与放置于高速公路上的轮胎发生接触,小客车左前侧损坏。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员紧急停车,设立安全标示并报警,经交通支队认定驾驶员无责。该车修理费用共计310758元。 
  刘女士认为,被告公司系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被告未能及时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本次事故修理费等合理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巡视义务,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该车辆车速,且事故发生时间为凌晨1时,路上车辆稀少,如果驾驶车速符合高速公路限速120迈,即使路上有遗撒物也能看到,所以车辆驾驶人未尽到注意义务,与被告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车辆进入事发路段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接触到路上堆放的轮胎,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和拖车费用。作为收费公路的养护方,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便利的通行条件,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影响车辆通行的物品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导致刘女士车辆受损,被告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与车辆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修车费及拖车费共计311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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