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 仍须赡养父母
2015-11-09
作者:通讯员 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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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某甲和被告云某乙均系被继承人云某之子,2014年,在云某病重之时,云某甲和云某乙签订协议,约定,因云某突发重大疾病,兄弟二人协商决定由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云某的生活和医疗相关的所有事宜,云某本人后期治疗费用及赡养生活费由原被告二人共同负担。后,云某在去世前共计产生医疗费20000余元,均由原告云某甲实际负担,云某甲要求云某乙负担亡父一半的医疗费,遭到云某乙拒绝,云某甲遂将云某乙诉至通州法院。被告云某乙认可原告云某甲诉称的事实,但是指出云某生前有财产,应由云某的财产先行支付其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规避、拒绝。原被告二人就父亲的赡养问题,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由二人共同负担父亲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系子女之间对于赡养义务承担比例的确认,事实上亦未损害被赡养人的权利,因此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实际全额承担了父亲的医疗费,根据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当负担的份额。通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云某乙支付原告云某甲其应负担的云某医疗费1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父母留有遗产要求用遗产先行折抵赡养费用,遗产的处理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被继承人对外负债的应用遗产先行偿还债务,尚有剩余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分割。父母有财产的,子女不得以要求排除其他子女继承权为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亦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