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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先于母亲去世 孙子有代位继承权

2015-07-21 作者:郑 博 来源:劳动午报

 
  典型案例
  芦先生与妻子张女士共同购买了张女士单位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张女士于2013年去世了,芦先生为了方便报销取暖费,便想把此房的房主改成自己。芦先生与两个儿女商量此事,儿女们也都同意。芦先生就来到公证处询问如何办理继承公证。接待的公证人员详细地了解了其家庭成员的情况。经询问发现,芦先生与张女士其实一共生了三个子女,即芦大、芦二、芦三,长子芦大已于2010年去世了,芦大只生有一子芦小小,目前正在上大学。公证人员告诉芦先生,他的孙子芦小小也有继承权。芦先生表示他也知道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其中并没有孙子女。为何芦小小会有继承权呢?
  公证员说法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是目前最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一般说来,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和依法定顺序继承。上述案例便是依法定顺序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上述案例中,芦大是张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于芦大已先于张女士去世,所以应依照《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芦大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芦小小代位继承。
  一般说来,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分的限制;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上述案例中,继承人芦大先于被继承人张女士死亡,芦小小是芦大的亲生子女,且不存在芦大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因此芦小小有权继承张女士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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