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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判决撤销房屋赠与

2015-07-14 作者:郝绍彬 来源:

 
  2014年7月30日,王某与子女分别签订了“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赡养协议”约定,李甲每年负责赡养王某9个月;李乙每年负责赡养王某3个月。即2014年8月1日起先由李甲赡养,循还赡养直到王某终身,并约定了医疗费、安葬费等事宜。
  “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66平方米采煤沉陷统建房赠与李甲,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77平方米、一套100平方米采煤沉陷统建房赠与给李乙。
  2014年5月初开始,王某即在李甲家居住生活。2014年10月底,王某经体检查出患有乙肝、脑梗阻等疾病。李甲及其家人与王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逐渐增多。2015年2月9日,王某收拾部分衣物离开了李甲家。
  2015年3月3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李甲、李乙之间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李甲辩称,不同意原告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同意撤销“赡养协议”。
  李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乙同意王某诉讼请求,自愿撤销“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受赠人李甲对赠与人王某未履行约定义务,且赠与人王某的经济状况因赠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原告王某要求撤销与被告李甲、李乙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赠与人对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依法撤销赠与。
  据承办法官介绍,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当出现法定情形或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甲、李乙达成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实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应依约定对赠与人履行约定义务。
  在李甲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且赠与人王某的经济状况因赠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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