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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内没找担保人索赔 2万借款打水漂

2015-04-10 作者:陶家平 来源:劳动午报

 
  案例:
  2012年10月,小王因结婚向邻居老张借款2万元。老张怕小王没有还款能力,于是便要求小王让其在卫生局上班的婶婶吴霞来担保,吴霞也表示同意。于是三方达成借款协议:小王向老李借款2万元,3个月后归还,吴霞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借款期满后,小王没有如期还款,老李碍于情面也没有急于催要。2014年初,小王因工作调动要到外地工作,老张这才赶紧向小王催要借款,但小王以现在没有钱为由推脱,老张无耐之下将小王和其婶婶吴霞告上了法庭,但没想到是法院驳回了小王要求吴霞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老张和吴霞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吴霞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老张未在6个月内主张权利,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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