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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未提年假工资 15月后再索赔被驳回 超过1年时效3000元年假工资打水漂

2016-10-28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我和小张原本在同一单位工作,我们先后辞了职,又都申请仲裁索赔未休年假工资。可小张通过打官司拿到2000多元赔偿,我经过一裁两审,一分钱没有得到。我比他工作时间还长呢,您说是不是太不公平了?”近日,周清阳拿着裁决书、判决书找到记者,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
  打官司忘要年假工资 15月后再索赔无效
  据周清阳介绍,2012年6月,他被本市一家防水材料公司聘用。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4月,周清阳向公司递交一封辞职信。信的内容是:“陈经理,在职期间承蒙您多方照顾,非常感谢!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不得不离开我喜爱的岗位和公司。内心非常不舍!在此,希望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公司当即同意,并于当年4月30日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
  “其实,我辞职的真正原因,是公司当时连续少发了我三个月的奖金。”周清阳说,比如2014年3月,他听说有的同事的奖金是1200元,而他只发了600元。
  周清阳说,他不好意思去问公司是咋回事。思来想去,总觉得是领导故意挤兑他。一气之下,他就辞了职。
  同年10月,周清阳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他在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应向他支付少发的1800元奖金。但是,这场官司未提及其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不久,仲裁委裁决确认周清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其他请求。周清阳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两个程序,都判决确认在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支持其他诉求。拿到二审判决书时,时间已经到了2015年7月。
  正当周清阳心灰意冷之时,原同事小张告诉他:“我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官司赢了,得到了2000多元的赔偿。”
  “对呀,上班时我也没休过年假,公司从没发过未休年假工资,这笔钱公司也应该给我。”于是,周清阳又去申请仲裁,要求防水材料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3000元。
  周清阳说:“小张虽然比我辞职晚,但在职时间不如我长,所以,未休年假工资肯定没我多。”不料,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周清阳的请求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受理。虽经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记者提示:劳动仲裁有时限 最迟不能超一年
  同样是在职期间没休过年假,为何小张获得了赔偿,而周清阳的诉求被驳回呢?其中的关键,在于申请仲裁的时效。
  小张于2014年12月辞职,2015年3月申请维权,未超过时效期,且证据充分,所以获得了仲裁的支持。而周清阳是2014年4月辞职的,2015年7月才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此时,距离离职时间已经达到15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周清阳虽然在辞职后至2015年7月,因与防水材料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但他未在上述诉求中提出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而在2015年7月申请仲裁及其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他又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所以仲裁委和法院认为他在辞职后15个月时才要求原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故而其诉求未得到支持,3000元的未休年假工资就这样成了泡影。
  在此,记者提醒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要尽快维权,在提请求事项时尽可能地写全面。如果写多了,以后可以去掉。若少写了,再想增加则很困难。如果不知道该提哪些请求,可向仲裁机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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