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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有哪些发展变化

2014-11-17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将职权确定为五类,即知情权、建议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它们与《职代会条例》的五项职权基本一致,但又有所调整和充实。《规定》确定的职权发展变化情况如下:

  一是突出知情权。知情是民主的必要前提,不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无法作出任何有效的决定。随着厂务公开制度的普及和深化,知情权也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而有些情况,职工代表大会知情就足够了,如企业上年度的经营业绩。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是无法改变的,知道实际情况即可。
  二是细化建议权。虽然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知情权范围内的事情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建议权最重要的是对将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有效的影响。因此,《规定》特别强调对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落实选举权。原来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才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或民主选举厂长。但在实践中鲜见这样的选举。所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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