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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漏洞 销售助理私吞货款面临刑罚

2014-09-1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回顾:
  吴晓红在一家生产金刚石复合片的公司担任销售助理,职责就是接到客户给公司打来的电话后,按其要求把发货单交给生产部门,产品生产完以后再通过快递发给客户。一般情况下,客户收到快递后,就会把款汇到公司账户上。
  工作一段时间后,吴晓红发现公司管理中的漏洞,这时又赶上家人生病急需用钱,她便趁机“挣钱”。
  开始,她按照正常流程走,只不过跟客户联系时,让客户把钱汇到她的私人账户里。然后她把客户的发货单录入电脑,打印发货单交给生产部门后,备份不给财务,并将已录入电脑的数据删除。通过这种方式,公司财务对账时不会查到有这笔业务发生,钱就转到吴晓红的名下了。事发时,吴晓红已累计侵占公司货款4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昌平检察院张建银、王红两位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的吴晓红,利用担任公司销售助理的职务便利,让客户将货款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删除电脑内的数据,私自截留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张建银、王红提醒大家,职务侵占多发生在规模不大、管理较为松散的公司。所以,用人单位要堵塞漏洞,为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审核、把关,定期清理来往账目,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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