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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公司资料另立门户或面临刑罚

2014-09-01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案情】

  杨某是一家商务公司的员工。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被派往塞浦路斯负责接待移民客户,并协助客户在当时办理购买房产等相关业务。去年2月,杨某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的客户名单,并私自将其复制。两个月后,他找借口回国,不久就离职了。后为公司发现,他与在海外工作期间认识的一名塞浦路斯移民,准备一起开公司,经营的项目与原所在商务公司完全一样,即吸引国内公民到塞浦路斯做房产投资、移民咨询生意。为此,杨某利用从原任职公司拷贝出来的客户信息,给客户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对方加入其组建的QQ群。

  因杨某联系的客户来源于商务公司的一家合作单位,商务公司与该合作单位之间曾签订过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密的条款及违背该条款的赔偿事项。最终,迫使该商务公司向合作公司赔偿人民币50万元。

  后来,商务公司报警。目前杨某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说法】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龚洁婷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中,杨某违背与单位签订的保密义务,非法获取并使用他人所有的客户信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商务公司发生杨某窃取客户信息这种事,反映出公司平时在资料保密措施和员工管理方面也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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