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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假病假条“泡假”单位咋办?

2014-09-01 作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怀疑员工造假“泡病假”  公司无证据炒人反被告上仲裁

  ■发现“患病”员工很健康  单位申请查证却遭到医院拒绝

  ■遭遇员工开具假病假条  用人单位却不知如何处理才合法


  目前,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代开病假条”的小广告,因为病假证明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员工开具了病假条,是否就可以享受医疗期的待遇?企业又可以做出如何的处理呢?本报记者结合具体案例采访了相关劳动法专业人士。

  【典型案例】

  案例1
  怀疑员工造假“泡病假”
  公司无证据炒人成被告

  陈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3年12月,而2013年10月,陈某从医院开具一张“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并指出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期间,他还不时向公司邮寄相关诊断证明。

  公司认为,陈某的家人本身在医院工作,其病假条为通过熟人关系开具,遂要求陈某去医院复查。陈某拒绝复查后,公司认为其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陈某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例2
  发现“患病”员工很健康
  申请查证却遭医院拒绝

  某公司员工李某向医院开具病假单,享受医疗期后,公司怀疑其有“泡病假”的嫌疑。于是,单位前往开病假单的医院查询,却被告知医院有义务对患者的情况予以保密,如果要查询相关材料,必须要有司法部门的调查令等才可查询。

  面对医院的回答,单位只得作罢。而此后,单位发现李某正在另一家单位工作。单位当即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如何查证李某的病假单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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