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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政府购买优质法援服务

2014-08-11 作者:屈斌 文/摄 来源:劳动午报

■农民工在工地聚众斗殴为何屡屡出现?

  ■农民工犯罪后为何屡屡放弃申请法援?

  ■如何提高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近期,媒体屡屡爆出农民工在工地聚众斗殴被拘留,或农民工因为职务犯罪被定罪,由此引发公众对农民工刑事案件的关注。上周五,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并举办了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研讨会。研讨会期间,针对本市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以及公益律师如何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


  犯罪原因调查
  农民工犯罪主因多系自救

  《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指出,农民工犯罪属于“自救性犯罪”,即当其生存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维权无果后,选择了犯罪的手段。自救性犯罪的特点是:在犯罪实施之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侵害,例如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伤索赔的权利等。通过正当渠道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于是对侵权主体产生了报复的心理,引发犯罪行为。

  年仅20多岁的青年鞠某,来北京工作后看到某公司的招聘公告,后经该公司培训成为一名话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单”从事电话销售工作。鞠某按照“话术单”的指导,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培训中心”及“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授权培训为名,给客户拨打电话,告诉客户只要交纳培训费,就可以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鞠某等5人涉嫌诈骗案被公安机关处理,在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为5人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提出了建议做出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丰台检察院专门为鞠某等5人涉嫌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最终,鞠某等5人均被决定不起诉。

  针对该案,《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指出,鞠某等涉嫌犯罪的情形属于农民工“职务犯罪”,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是合法注册,但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做出违法行为。有的农民工虽知道其工作内容属于犯罪,仍听从雇主安排进行工作,有的农民工不知道工作内容属于犯罪,认为自己像正常工作那样,领取工资收入和合法提成。

  报告还指出,鞠某等人年龄都在20至30岁之间,多为初高中学历,有的在亲戚朋友的介绍下从事该工作,有的通过正式的渠道应聘。他们都是刚步入社会,社会经验不丰富,或急于想找到一份工作,法制意识比较淡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致诚公益律师团队刑事项目负责人姚艳姣分析了在办案中两种常见的农民工犯罪类型。除“职务犯罪”外,还有一种“自救性犯罪”,近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高某等3人在建筑工地做工,因被拖欠劳动报酬,多次找老板协商或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未果后选择爬上塔吊,引发现场秩序混乱。刘某兄弟俩跟着包工头做装修,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和包工头发生肢体冲突,涉嫌故意伤害。孙某春节临近回家心切,但被老板拖欠工资4200元,老板多次拒发工资后,他趁老板熟睡之机盗窃现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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