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不符合条件辞退我,合法吗?
2017-09-11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科技公司数据开发工程师 汪童音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王凌涵
科技公司数据开发工程师 汪童音:去年12月,我被本市一家科技公司招聘为数据开发工程师,入职当月,公司与我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我月薪为1.5万元、试用期6个月。
今年4月27日,部门领导口头通知我工作不符合条件不予转正、从即日起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天,该领导再次以口头宣读辞退书的方式,通知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强制收回电脑等办公用品、注销了我的门禁卡。请问:公司这样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王凌涵: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公司2017年4月27日提出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时,您仍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或者劳动者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从单位通知您的解除理由“工作不符合条件”来看,无法判断单位是因您不符合录用条件还是以您不胜任工作等原因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还在于单位能否证明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然,确实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单位单方解除还需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