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有权得到代通知金吗?
2017-01-24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技术服务公司职工 林历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胡芳
技术服务公司职工 林历原:我于2015年5月被一家公司聘用,在研发部担任开发工程师,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3万元。
因公司经营困难,从2016年8月1日起一直未发工资。领导说,如果我继续留在公司只能欠薪,若我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愿意补齐我所有的工资,并另外支付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我同意了,但提出单位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可领导说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代通知金,请问领导说的对吗?
胡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又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而协商解除为即时解除,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提高员工在协商解除时的接受度,增加协商解除的几率,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形下,都向员工支付了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