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工服能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吗?

2016-03-25 作者:王香阑 来源:

 
  提问:餐饮公司送餐员 陆先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陆先生:我今年26岁,是山东农村人,几年前来到北京打工。一个多月前,我被一家餐饮公司聘用,他们安排我送外卖。在近日一次送餐过程中,我骑着电动车正常行驶,突然从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对方开得很快,一下把我撞倒了。等我爬起来,肇事者已经驾驶摩托车逃走了。
  在路人的帮助下,我被送到医院看病,前后共花了1.2万元医疗费。由于餐饮公司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所以这些费用全部由我自付。我要求单位报销医疗费、支付误工费,老板不同意,让我找肇事者索赔。事后我报警了,但因发生事故的路段没有摄像头、摩托车没有号牌,而肇事者又戴着头盔,所以至今没有找到。
  后来,我想让单位协助申报工伤,遭到拒绝,现在我只能自己去申请了。听说个人申报工伤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但我入职后公司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缴纳过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我受伤后没再去过单位,现在他们不承认与我有劳动关系。目前我手里只有一套工服和我穿着该工服拍的照片,请问: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这些证据能证明我与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杨雪峰:你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您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来看,尚无法确定你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建议您多搜集相关证据如同事的证言、工作记录材料、工资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您也可以到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会免费为您安排律师打官司。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