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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不给我,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2016-01-0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北京某报社员工 金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金女士:去年8月,我被一家报社招聘为员工,入职第二天单位就与我签订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我在合同上签完名字后,办公室小孟说盖完公章就给我一份合同文本,但此后,她总以各种理由不给我,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后来,我找到单位领导,强烈要求单位给我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并为我缴纳社保费,否则我将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10月底,我的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单位给我补缴了9月和10月的社保费,但没给我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以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我现在能以单位未给我劳动合同文本为由,要求他们支付试用期间双倍工资赔偿吗?
  安慧敏: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给你一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该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单位未给你劳动合同文本,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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