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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被客户告上法庭,合理吗?

2015-11-10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离职员工 宋中棋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宋中棋: 2003年1月,我被一家热加工企业招聘为文员。两年后,单位将我提升为总务经理,负责后勤所有事务,其中各办公室的桶装饮用水由我们部门负责采购。
  2014年2月,我外出时受伤,住了近一个月的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回家养病。这期间,单位一位副总将其亲戚调入公司,并任命他为总务经理,这样一来我的位置被他人占了心里很不舒服,就找领导谈话。对方称这是为我好,可以让我安心养病。去年8月底,我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在离职申请书上签了字。因半年没上班,所以也没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到财务结清工资后我就离开了单位。
  近日,我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青又青桶装饮用水公司告了。这家公司是我在热加工企业做总务经理时签订送水协议的客户,当时约定由他们负责向我单位供应桶装水,费用是每季度结一次账。我休病假后,新任总务经理另外找了送水公司,而且不给青又青桶装饮用水公司结账,称与他们的协议是由我签的,结账也得找我。请问:我已经从原单位离职了,客户告我支付他们的桶装水费,这合理吗?
  安慧敏:请您查阅与青又青桶装饮用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为您的用人单位与该公司,那么庭审时您可以被告不适格提出异议。
  如果是您本人签订的合同,您可以在庭审时提出要求法庭通知您的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该诉讼中。仅就您的描述来看,您是代表用人单位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该合同的双方应该是您的用人单位与青又青桶装饮用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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