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快递员变身承包者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15-10-19 作者:□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某快递公司快递员 郑卫国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郑卫国:我是本市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入职已经快三年了,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前段时间,一位快递员辞职后把公司给告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补缴社会保险。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后,单位两次都输了,听说不仅赔了很多钱,还被社保部门罚了款。
  近日,公司发通知,让我们每个快递员都必须签《承包协议书》,将现在使用的车辆作价后由快递员买断,并且每月按送货区域的大小等综合情况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剩余的送件费和揽件费归快递员个人所有,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听说签订《承包协议书》后,我们与单位的关系就从劳动关系变成承包合作关系了,请问:我们快递员现在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这有法律依据吗?
  安慧敏:您可以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承包协议,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因此主张劳动关系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用人单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您可以依此主张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