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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调岗拒绝续签合同 有权得到经济补偿吗?

2015-07-1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前台员工 梁晓婷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梁晓婷:我是北京一家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前台员工,平均月薪4000元。到今年6月30日我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近日公司找我谈话,说不打算跟我续签合同了,我表示同意,但要求单位必须向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时公司突然反悔,表示要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把我的工作岗位从前台调去做销售。销售是按业绩提成拿工资和奖金的,我从没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所以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了。请问:若是我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还能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吗?
  安慧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待遇降低,续订劳动合同的您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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