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以旧换新”骗钱 手机摊主会被重判吗?
2015-08-14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赵卫学
回答: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石林山
赵卫学:我的老乡小肖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去年7月刑满释放。8月初,他在朝阳区租了一个手机维修摊位,在维修手机过程中,他以客户手机没有维修价值、只需花很少一些钱就可以享受“以旧换新”业务,购得当时市场上还很紧俏的苹果6手机的方式,诈骗了两名顾客共计2万余元。
后来他转移经营地点,在朝阳区另一个小区附近租了一个手机维修摊位,用同样方法诈骗6名顾客4万余元。近日小肖被抓获,请问他会被判什么罪?会从重处罚吗?
石林山:从您的介绍来看,您的老乡小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小肖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已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理。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应当到正规商场或专卖店,切勿因小利而遭受重大损失。在经济往来支付钱款过程中,最好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如支付现金则必须索要发票或收据等书面凭证,防止出现纠纷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