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职工辞职 需要支付工服折旧费吗?

2015-07-2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餐饮公司服务员 李玉珠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李玉珠:我今年26岁,东北人,在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做大堂服务员。两年多前,经老乡介绍我来到该单位上班。因为公司包吃包住,我们这些服务员老家又都在外地,所以平常公司都不安排我们休息,周六、日也照常工作。
  今年春节后我提出辞职,经理说招到人就放我。近日来了两个服务员,公司终于同意我离职了,但让我交1000元工服钱。我把工服洗干净交回去,但经理仍让我支付800元工服折旧费,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胡芳:如果您所在的公司要求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工作服,则该工作服属于工作中应当具备的劳动条件,提供工作服就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应当无偿提供。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由此来看,公司因您辞职而收取工服折旧费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您离开岗位时,公司可以要求您将公司发放的工作服交还。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