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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需付工资 不能随意设立培训费返还标准

2015-04-0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经贸公司业务员 窦清原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窦清原:去年8月9日,我被一家经贸公司招聘为业务员。入职后,单位与我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第二天,公司让我们10名新员工到一家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内容就是怎样挖掘客户、如何跟客户沟通推销公司的产品。9月1日,我们回公司上班,被告知培训期间没有工资,而且我们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如果中途离职,无论是单位辞退还是我们主动辞职,都要向公司支付5000元培训费。请问:公司这样规定合法吗?   
  安慧敏:首先,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您的介绍来看,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自入职之日建立。用人单位安排您到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是接受单位管理的工作,应当享受劳动报酬。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此来看,劳动合同约定返还培训费用有法律依据,但受相关限制,单位不能随意设定培训费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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