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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仍有权再休年假

2015-03-0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设备公司会计 聂阳雪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聂阳雪:我是一家设备公司财务室的会计,去年生小孩休了产假,11月1日开始上班。12月中旬,我向公司申请休2014年的5天年休假,但领导说我已经休了产假就不能再休带薪年休假了,而且也不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我不明白,产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两回事,请问:公司不让我休年假合法吗?
  胡芳:您好,您休了产假后公司不让您再休年假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来看,产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两种不同的休假,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它们是不能互相抵消的。这就是说,虽然您去年已经休了产假,但上班后仍有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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