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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怀孕合同终止属于无效条款

2015-03-03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餐饮公司员工 康虹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康虹:我是湖北人,今年26岁,去年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被一家餐饮公司聘用。入职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里规定我一旦经医院诊断为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而且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今年我打算结婚,可又担心因婚后怀孕丢了工作,请问:公司在劳动合同里这样规定合法吗?
  安慧敏:您好,公司在劳动合同里规定的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来看,餐饮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旦经医院诊断为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终止”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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