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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又找借口辞人 职工能要求违约赔偿吗?

2015-02-02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影视文化公司职工 康琳琳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康琳琳:3年前,我到一家影视文化公司做前期销售员,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工作不努力为由将我辞退,但我的业绩在公司里不是最低的,也没有不努力工作。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偿,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吗?
  杨雪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同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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